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天民初字第435号
原告胡军师,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蒋德云,湖南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胡杨,男,198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曾良军,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英,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军师与被告周胡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利华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军师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周胡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军师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军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60元,减半收取2030元,由原告胡军师承担。
审 判 员 王利华
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