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华法执恢字第16号
申请执行人李代庚,男,1950年12月25日生。
被执行人陈小芳,男,1956年5月11日生。
被执行人陈立步,男,1968年12月28日生。
申请执行人李代庚与被执行人陈小芳、陈立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9)华民一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陈小芳、陈立步给付申请执行人李代庚劳务工资欠款148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小芳、陈立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1年10月11日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结案。2013年3月4日申请执行人李代庚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小芳、陈立步已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9)华民一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廖书斌
审 判 员 石燕娥
审 判 员 盘承国
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曾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