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华法执字第52号
申请执行人李木兵,男,37岁。
被执行人何瑞丝(思),女,37岁。
申请执行人李木兵与被执行人何瑞丝离婚纠纷一案,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华法民一初字第42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何瑞丝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木兵生活帮助费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瑞丝已按本院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华法民一初字第42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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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何海林
审 判 员 黄江波
审 判 员 李志杰
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彭 友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