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86号
原告周繁荣。
被告李春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繁荣与李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繁荣未提供被告李春华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院于2014年2月28日向原告周繁荣送达了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通知书,限其在五日内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其至今未能向本院提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周繁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予以退还。
代理审判员 彭逸舟
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黄娅妮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