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华法执字第178号
申请执行人欧阳辉,男,1983年9月29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锡辉,男,1979年7月28日生。
被执行人邱健,男,1979年6月8日生。
被执行人蒋永,男,1980年3月28日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阳辉与被执行人邱健、蒋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邱健应当履行案款28958.67元、蒋永应当履行案款2933.53元。但被执行人邱健、蒋永未按判决给付案款。2012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欧阳辉申请本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欧阳辉与被执行人邱健、蒋永于2012年12月3日达成和解协议,并已于2013年3月1日按和解协议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华民一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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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廖书斌
审 判 员  祝诗忠
审 判 员  吴木东
二〇一三年三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彭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