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华法执字第37号
申请执行人陈跃进,男,55岁。
委托代理人何智全,男。
申请执行人蒋龙庆,男,57岁。
被执行人江永县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蒋少平,男,39。
委托代理人何光松,男,43。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跃进、蒋龙庆与被执行人江永县人民政府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发回重审一案,**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调解如下:被告江永县人民政府一次性补偿原告陈跃进、蒋龙庆各项经济损失560000元及诉讼费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经申请执行人陈跃进、蒋龙庆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华法民二重字第17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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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李志杰
审 判 员  郑少红
代理审判员  陈建森
二〇一三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朱 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