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长县执字第810-2号
申请执行人马霖成,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申请执行人孙兰荣,女,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孙来,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依兰县人,住长沙县。
被执行人王金春,女,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住长沙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县民初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5月20日以(2010)长县执字第81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金春名下的位于长沙县星沙镇××.××南××商住楼××房(该房正在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本院予以预查封)。并责令被执行人孙来、王金春履行归还借款本金508575元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2011年5月19日起至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及差旅费5000元及律师代理费20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来、王金春至今只履行了归还借款100000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王金春名下的位于长沙县星沙镇松雅湖金岸南泓庄商住楼1栋2807号房屋(面积127.92平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强
审判员 文罗生
审判员 邹 辉
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刘 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