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长县执字第477号
申请执行人邓树海,男,194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
被执行人余立兵,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岳阳市岳阳楼区,住长沙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县民初字第6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2年1月12日以财产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余立兵名下的位于长沙县××房屋一套(权证号:710024548面积:96.4平米)。并责令被执行人余立兵履行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按月息1%支付从2011年12月28日起至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及承担受理费2150元及财产保全费367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余立兵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余立兵名下的位于长沙县星沙镇尚城B栋511号房(权证号:710024548面积:96.4平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强
审判员 文罗生
审判员 邹 辉
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刘 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