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芙恢执字第3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住所地长沙市白沙路2号。
代表人刘力耕,行长。
被执行人夏召全,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胡程村庙岗湾87号。身份证号:422202197810131316
被执行人湖南鹏程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红旗区4片4栋401号。
法定代表人曹除。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芙民初字第18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夏召全、湖南鹏程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夏召全、湖南鹏程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夏召全、湖南鹏程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66729.72元(利息暂计算至2012年10月25日);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志山
二〇一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蒋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