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楼民三初字第80号
原告余XX,男。
被告沈X,女。
原告余XX与被告沈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夫妻双方已在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沈艳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XX撤回对被告沈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余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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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何文祥
审判员 袁 桦
审判员 王立炎
二〇一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卢师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