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潭中执字第9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原弘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園田匡克。
被执行人湘潭市深情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伟。
被执行人湖南东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成军。
湖南原弘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弘产公司)与湘潭市深情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情公司)、湖南东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宝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9月6日作出(2011)沪仲案字第0363号裁决书,并发生法律效力,因深情公司、东宝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裁定书,原弘产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深情公司、东宝公司向本院提出了不予执行上述生效裁决书的申请,本院依执行监督程序于2012年12月17日另行立案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并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2012)潭中执监字第5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本院对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1)沪仲案字第0363号裁决不予执行;二、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上述执行监督程序作出的执行裁定书,本院不予执行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1)沪仲案字第0363号裁决书,因此,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1)沪仲案字第0363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涌
审判员 陈志雄
审判员 邹湘辉
二〇一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毛军芳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