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武执字第00071号
申请执行人刘慧。
被执行人郭珍。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武民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郭珍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珍的银行存款48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汪俊
二〇一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朱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