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部门执行局拟稿杜周民
1/3-13份数8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芙执字第312-1号
申请执行人朱跃辉,男,198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湖南省资兴市滁口镇林泉村杉树下组。身份号码431081198402137479。
被执行人旷吉昌,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湖南省衡山县店门镇梅桥村团结组1号。身份号码430423196302118615。
被执行人郭武,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长沙市天心区辣得叫湘菜馆经营者,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杨家山23栋2门303号。身份号码430103197305011592。
被执行人刘志敏,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湖南省长沙市大汉建材批发城M16栋5-6号。身份号码430624197412172032。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芙民初字第1425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2月1日向前列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前列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前列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以及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旷吉昌、郭武、刘志敏的存款、收入91791.53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旷吉昌、郭武、刘志敏的价值91791.53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周民
二〇一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蒋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