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部门执行局拟稿杜周民
1/3-13份数8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芙执字第88-1号等
申请执行人邓朝军、杨应安、刘湘兰、成利群、仲小波、彭宏、侯海、高振球、陈建华、许琳莉、刘沙亚、王铁萍、曾美桂、郑新民、钱杰亭、魏永星、王建平、欧阳健、曾凡英、李科、余峰、薛尾发、**、黄丽涓。
被执行人湖南铁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解放东路12号铁银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雷虹桥,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芙民初字第2367号等25个民事判决,于2013年1月8日至2月22日向被执行人湖南铁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湖南铁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南铁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以及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湖南铁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81812.11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湖南铁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价值81812.11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周民
二〇一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蒋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