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芷民一初字第361号
原告蒲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朝云,男,系芷江侗族自治县凯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某,女。
原告蒲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曾祥忠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坪、吴毅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1月11日进行了公开审理。代理书记员杨彬担任庭审记录。原告蒲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张朝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蒲某某诉称:原、被告2004年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4年7月7日在芷江侗族自治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被告杨某某在2004年7月28日带着原、被告的结婚证共两本独自外出,至今未归。后原告到被告娘家寻找,杳无音讯。原、被告婚后没有建立起比较好的夫妻感情。结婚不久,被告就离家外出,一直未与原告联系,至今已分居八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
原告蒲某某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拟证实原、被告于2004年7月7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
2、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拟证实被告在结婚登记时的个人身份信息;2012年9月7日经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对被告姓名及身份号码查对无此人的事实。
3、芷江侗族自治县梨溪口乡梨溪口村村委会证明1份,拟证实原、被告夫妻生活20多天后,被告从芷江外出至今未归,下落不明达8年之久,双方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婚后未生小孩的事实。
4、对证人杨茂沅的调查笔录1份,拟证实原、被告过夫妻生活20多天后,被告从芷江外出至今未归,原告和其父亲到被告娘家寻找,均无被告及被告父亲这两个人,而原、被告的介绍人已死亡,夫妻分居8年,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没有小孩的事实。
5、对证人蒲曾明的调查笔录1份,拟证实被告借婚姻索取原告钱财12 800元之经过,原告到被告娘家寻找,未找到被告及被告的父亲,被告至今杳无音讯,下落不明达8年之久的事实。
6、对证人蒲曾林的调查笔录1份,拟证实被告借婚姻索取原告钱财才结婚登记,原、被告夫妻生活20天后,被告从原告家回门时未与原告一起擅自外出至今杳无音讯,下落不明达8年之久的事实。
被告杨某某未作任何形式的答辩,也未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任何质证意见。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5、6,该6份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和采信。
根据以上确认的证据,原告的陈述及辩论意见,本院审理查明:
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几天后于2004年7月7日到芷江侗族自治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未生育小孩。被告杨某某在与原告蒲某某共同生活了20余天后便独自离家外出,原告蒲某某与其父亲经多次寻找被告没有结果,被告杨某某至今下落不明,导致原、被告自2004年7月后一直分居至今。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法院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仅数天后办理结婚登记。婚姻基础不好,婚后未能建立真挚的夫妻感情,特别是被告杨某某在婚后仅20来天便外出至今一直未与原告及家人联系,原告多方寻找被告没有结果,双方分居至今达8年之久,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蒲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蒲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蒲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曾祥忠
人民陪审员  李 坪
人民陪审员  吴 毅
二〇一三年三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杨 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