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部门执行局拟稿杜周民
1/3-13份数8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芙执字第313-1号
申请执行人黄渊东,男,199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职员,住湖南省武冈市双牌乡满背村7组17号。身份号码4305811992********。
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南路一段818号长城华都公寓27楼818号。
代表人何晓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肖明,男,198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花桥路25号。身份号码4309221989********。
被执行人肖梦如,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花桥路25号。身份号码4323251966********。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芙民初字第1693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2月3日向前列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前列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前列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以及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的存款、收入1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的价值130000元的财产。
二、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肖明、肖梦如的存款、收入1155260.7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肖明、肖梦如的价值1155260.7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周民
二〇一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蒋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