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华法执字第167号
申请执行人彭式辉,男,1971年1月24日生。
被执行人何晓林,男,1968年8月19日生。
被执行人何小(晓)辉,男,1975年11月27日生。
被执行人何小(晓)军,男,1970年11月26日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式辉与被执行人何晓林、何小(晓)辉、何小(晓)军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何晓林、何小(晓)辉、何小(晓)军目前确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彭式辉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被执行人何晓林、何小(晓)辉、何小(晓)军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彭式辉依法可以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华民一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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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廖书斌
审判员 祝诗忠
审判员 吴木东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曾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