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华法执字第201号
申请执行人徐友娟,女,1970年10月12日生。
被执行人唐伟,男,1963年2月3日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友娟与被执行人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唐伟目前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徐友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被执行人唐伟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徐友娟依法可以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华法民二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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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廖书斌
审判员 祝诗忠
审判员 吴木东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曾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