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邵中执字第18号
申请执行人龙虹霞,女,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湖南省永州市。
被执行人湖南昂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城南园艺场七里坪工区。
龙虹霞申请执行人湖南昂利食品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2012)邵中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湖南昂利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邵阳市大祥区七里坪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邵市国用(2012)第D00015号,面积14531.12平方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肖水源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贾鉴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