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桑法民一初字第635号
原告彭清福,男,1955年9月26日出生,土家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劲松,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德荣,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苗族,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清福诉被告李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称需要补充证据,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对双方争议的事项已自行和解。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清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8元,减半收取889元,由原告彭清福负担。
审 判 员  向 阳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陈力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