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双民初字第38号
原告南通市亚威变压器厂。
负责人杨立稳,该厂厂长。
被告湖南省鸿鑫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煜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亚威变压器厂诉被告湖南省鸿鑫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市亚威变压器厂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亚威变压器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南通市亚威变压器厂负担。
审判员  成   春   林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    婷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同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