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潭中民一终字第3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逢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卫,广东铭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霞,广东铭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何伟。
委托代理人罗利伟,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一建)因与被上诉人何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2)潭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朱卫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冯海燕、代理审判员曾波毅参加合议,书记员周尧担任记录,于2012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西一建的委托代理人潘卫、周霞,被上诉人何伟及其委托代理人罗立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在没有查明争议的1号楼、2号栋楼的脚手架工程的具体施工情况,上诉人在收到暂停施工通知书后是否及时通知了被上诉人暂停施工进行整改,相关职能部门是否对争议的1号楼、2号楼的脚手架工程质量作出明确认定的情况下,直接认定上诉人广西一建承担审查不严的责任,承担因违法分包导致合同无效的主要过错责任,并判令上诉人支付给被上诉人该两栋楼的脚手架工程款共计331688.09元,其基本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2)潭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41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朱卫平
审 判 员 冯海燕
代理审判员 曾波毅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 尧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