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岳执字第00012号
申请执行人柳岸屏。
被执行人粟静。
被执行人汪小石。
本院(2011)岳民初字第029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但被执行人粟静、汪小石至今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粟静、汪小石的银行存款177836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粟静、汪小石应得收入17783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易晓华
审判员  陈志胜
审判员  许朝阳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