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双民一初字第142-1号
原告向某某,男。
被告钱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与被告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某某已向双峰县公安局杏子派出所报案请求以诈骗罪追究被告钱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本案民事部分的处理须等待该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张秀芬
人民陪审员  张松高
人民陪审员  宋端仁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肖 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