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浏执字第626、980号
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大瑶明发引线厂。
负责人黄先初,厂长。
申请执行人黄芳,女,1968年9月9日出生,苗族。
被执行人长沙市合盛烟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绍武,董事长。
担保人熊学先,女,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浏阳市大瑶明发引线厂、黄芳与长沙市合盛烟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案中,被执行人长沙市合盛烟花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担保人熊学先将其所有的未上牌的广州本田牌小轿车1辆(型号为雅阁HG7203AB,车架号为LHGCP1696C2010597)留置本院作为二执行案件担保物。现被执行人及担保人均未按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大瑶明发引线厂、黄芳向本院请求执行担保人熊学先提供的担保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执行担保人熊学先提供的担保财产广州本田牌小轿车1辆(型号为雅阁HG7203AB,车架号为LHGCP1696C2010597)。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守荣
审判员  沈伟武
审判员  余园静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林六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