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岳执字第00260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志凯。
委托代理人张波浪。
被执行人杨湘萍。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长中行征终字第0176号行政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已依法立案执行。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杨湘萍应腾空位于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023栋108号房屋并交付建设单位拆除,但被执行人杨湘萍至今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五)项、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限被执行人杨湘萍腾空其所有的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023栋108号的房屋并交付建设单位拆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卫东
审判员  黄 波
审判员  万 彪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