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阳民初字第59号
原告陈青海,男,汉族,1972年8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国强,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会平,男,汉族,1962年12月1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青海与被告曾会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青海负担。
审 判 长 简寻源
代理审判员 陈春喜
人民陪审员 刘香丰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红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