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浏执字第00192号
申请人邹雨锋,男,汉。
被执行人徐平,女,汉。
申请人邹雨锋与被执行人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浏民初字第2694号,于2013年0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平银行存款人民币70775.0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沈伟武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