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天民初字第359号
原告许××,女,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郭××,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
原告许××与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利华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郭××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许××承担。
审 判 员  王利华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邓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