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华法执恢字第11号
申请执行人龙思元,男,1980年1月1日生。
被执行人周生辉,男,1978年7月13日生。
申请执行人龙思元与被执行人周生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8)华法民二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周生辉偿还原告龙思元借款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生辉履行了部分案款,剩余款项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法律的规定,本院于2011年8月17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2013年2月20日申请执行人龙思元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周生辉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8)华法民二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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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廖书斌
审 判 员 石燕娥
审 判 员 盘承国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曾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