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华法执字第148-2号
申请执行人廖诗军,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
被执行人湖南省第四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坡岭。
法定代表人廖启祥,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省第四工程公司**涛新公路项目经理部。
法定代表人刘志华,男,该项目经理。
申请执行人廖诗军与被执行人湖南省第四工程公司、湖南省第四工程公司**涛新公路项目经理部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华民一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公司**涛新公路项目经理部给付原告廖诗军工程款45800元,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南省第四工程公司**涛新公路项目经理部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案款46413元,申请执行人廖诗军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华民一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廖书斌
审 判 员 石燕娥
审 判 员 盘承国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曾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