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华法执字第163号
申请执行人刘金祥,男,1953年5月9日出生。
被执行人盘永亮,男,1986年3月1日出生。
被执行人湖南省道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道县道州北路3号。
法定代表人唐树德,男,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刘金祥与被执行人盘永亮、湖南省道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华民一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告湖南省道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赔偿原告刘金祥损失6614.7元;二、被告盘永亮赔偿原告刘金祥损失13814.7元。被告湖南省道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盘永亮对上述款项互负连带赔偿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南省道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盘永亮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华民一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廖书斌
审 判 员 石燕娥
审 判 员 盘承国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曾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