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华法执字第175号
申请执行人李跃正,男,1960年11月25日生。
被执行人游燕江,男,1980年5月20日生。
申请执行人李跃正与被执行人游燕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华民一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游燕江赔偿申请执行人李跃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31065.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游燕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华民一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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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祝诗忠
审 判 员 石燕娥
代理审判员 黄代平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彭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