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华法执恢字第8号
申请执行人赖弥黄,男,1952年5月1日生。
被执行人王先斌,男,1965年12月15日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赖弥黄与被执行人王先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先斌应当给付申请人赖弥黄案款1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先斌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09年5月26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2012年2月19日,申请执行人赖弥黄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赖弥黄同意放弃本案利息,被执行人王先斌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永中法民一终字第506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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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廖书斌
审 判 员  祝诗忠
审 判 员  吴木东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曾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