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华法执字第10号
申请执行人刘美嫆,女,1951年7月14日生。
被执行人欧仁銮,女,1952年6月16日生。
申请执行人刘美嫆与被执行人欧仁銮健康权纠纷一案,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华法民一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判令被执行人欧仁銮赔偿申请执行人刘美嫆的各项损失共计28258.6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欧仁銮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华法民一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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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祝诗忠
审 判 员 石燕娥
代理审判员 黄代平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彭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