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华法执恢字第13号
申请执行人蒋星杰,男,1963年02月07日生。
被执行人伍中仁,男,1956年01月15日生。
申请执行人蒋星杰与被执行人伍中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华法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蒋星杰给付申请执行人伍中仁片石款3510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年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家中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星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13年2月17日申请执行人蒋星杰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3年2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伍中仁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华法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祝诗忠
审 判 员 吴木东
审 判 员 石燕娥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何礼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