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华法执恢字第14号
申请执行人蒋艳秀,女,1950年11月11日生。
委托代理人唐郴华,男,1960年8月23日生。
被执行人黄军林,男,1979年10月12日生。
申请执行人蒋艳秀与被执行人黄军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华法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黄军林给付申请执行人蒋艳秀借款本息83998.7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军林长年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家中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蒋艳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于2012年4月6日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13年2月21日申请执行人蒋艳秀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3年2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黄军林已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华法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廖书斌
审 判 员  石燕娥
审 判 员  盘承国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曾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