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华法执恢字第12号
申请执行人叶年茂,男,1975年9月25日生。
被执行人林传宇,男,1981年4月22日生。
申请执行人叶年茂与被执行人林传宇人格权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永中法民二终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林传宇给付申请执行人叶年茂人身损害损失10835.32元。被执行人林传宇履行8605元后,余款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叶年茂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于2012年5月23日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13年2月16日申请执行人叶年茂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3年2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林传宇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永中法民二终字第19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祝诗忠
审 判 员 吴木东
审 判 员 石燕娥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何礼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