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华法执恢字第10号
申请执行人游薛良,男,1989年8月2日生。
被执行人肖维维,男,1987年11月5日生。
被执行人肖启志,男,1960年5月13日生。
申请执行人游薛良与被执行人肖维维、肖启志故意伤害一案,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6)华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肖维维、肖启志给付申请执行人游薛良经济损失1225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长年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家中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游薛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于2011年1月17日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13年1月29日申请执行人游薛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3年2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肖维维、肖启志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6)华刑重字第1号字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廖书斌
审 判 员 石燕娥
审 判 员 盘承国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曾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