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华法执字第191号
申请执行人蒋成明,男,1981年4月4日生。
被执行人杨章,男,1981年10月19日生。
申请执行人蒋成明与被执行人杨章健康权纠纷一案,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华法民一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判令被执行人杨章赔偿申请执行人蒋成明经济损失11139.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华法民一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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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祝诗忠
审 判 员 石燕娥
代理审判员 黄代平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彭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