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华法执字第187号
申请执行人唐熙祥,男,1965年11月5日生。
被执行人姚玉亮,1976年8月27日生。
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兴旺,邵阳中心支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唐熙祥与被执行人姚玉亮、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永中法民一终字第197号民事判决确认:被执行人姚玉亮赔偿申请执行人唐熙祥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829.76元,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唐熙祥误工费、护理费、继续治疗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9319.0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已按判决确定的义务给付了申请执行人唐熙祥人民币19319.04元。因被执行人姚玉亮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其家中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被执行人姚玉亮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永中法民一终字第19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廖书斌
审 判 员 石燕娥
审 判 员 盘承国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曾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