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华法执字第5号
申请执行人吴情豪,男,2002年10月13日生。
法定代理人吴戊华,男,系吴情豪之父。
被执行人大石桥乡猪母桥村卫生室。
法定代表人程星友,男,1950年4月25日生。
申请执行人吴情豪与被执行人大石桥乡猪母桥村卫生室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永中法民三终字第21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上诉人大石桥乡猪母桥村卫生室自愿赔偿上诉人吴情豪3500元,上述赔偿义务在协议生效之日起5日内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大石桥乡猪母桥村卫生室于2013年1月23日履行了案款1000元,余款暂无履行能力。据此,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被执行人大石桥乡猪母桥村卫生室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吴情豪可以依法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永中法民三终字第2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书斌
审判员  祝诗忠
审判员  石燕娥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白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