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4)临民执字第13号
刘毕军:
你与黄修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已根据申请,依据本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3年3月25日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4)临民执字第13号
黄修福:
刘毕军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已根据申请,依据本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3年3月25日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0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