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华法执字第17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瑶族自治县支行。
代表人朱桂莲,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朱美姣,女,1970年3月9日生。
被执行人甘永军,男,1976年2月6日生。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瑶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朱美姣、甘永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华法民二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确认:被执行人朱美姣、甘永军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瑶族自治县支行借款本金79228.28元并支付借款利息至还清时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朱美姣、甘永军外出下落不明。经查,被执行人朱美姣、甘永军无银行存款和固定收入以及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被执行人有下落或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华法民二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廖书斌
审 判 员 石燕娥
审 判 员 盘承国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曾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