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华法执字第8号
申请执行人陈启龙,男,1989年3月6日生。
被执行人李笑梅,女,1988年6月17日生。
被执行人薛石凤,女,1962年8月7日生。
申请执行人陈启龙与被执行人李笑梅、薛石凤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华法民一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被告李笑梅、薛石凤返还原告陈启龙彩礼2623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受理费二被告负担24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笑梅、薛石凤暂无履行本案的能力。据此,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被执行人李笑梅、薛石凤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陈启龙可以依法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华法民一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书斌
审判员 祝诗忠
审判员 石燕娥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白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