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华法执字第193-1号
申请执行人廖小妹,女,1946年6月29日生。
申请执行人刘家献,男,1944年11月26日生。
被执行人莫化银,男,1965年2月18日生。
被执行人李名宪,男,1964年6月18日生。
申请执行人廖小妹、刘家献与被执行人莫化银、李名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华民一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被告莫化银自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廖小妹、刘家献受伤引起的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损失共计20132.3元;二、被告李名宪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廖小妹、刘家献受伤引起的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损失共计57701.91元;三、案件受理费1257元,二原告负担150元,莫化银负担377元,李名宪负担7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12月28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李名宪的银行存款1600元,余款二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据此,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被执行人莫化银、李名宪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廖小妹、刘家献可以依法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华民一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书斌
审判员  祝诗忠
审判员  石燕娥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白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