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华法执字第28号
申请执行人毛XX,女,1974年3月21日生。
被执行人李XX,男,1974年2月9日生。
申请执行人毛XX与被执行人李XX离婚纠纷一案,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华民一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李XX自2011年9月起每月承担小孩抚养费用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从2011年9月1日起至2013年3月30日止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毛XX小孩抚养费7200元,后续期间的抚养费分期分批履行,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李XX到期不履行时,申请执行人毛XX可以依法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华民一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廖书斌
审 判 员 石燕娥
审 判 员 盘承国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曾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