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华法执字第200号
申请执行人罗于得,男,1964年12月27日生。
被执行人罗超礼,男,1971年1月4日生。
申请执行人罗于得与被执行人罗超礼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华法民二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被告罗超礼赔偿原告罗于得大米损失款人民币300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罗超礼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超礼于2013年1月21日交款2000元后,余款暂无履行能力。据此,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被执行人罗超礼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罗于得可以依法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华法民二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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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廖书斌
审判员  祝诗忠
审判员  石燕娥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白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