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沅执字第4-1号
申请执行人彭宏,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万子湖乡莲花村40号附1号,身份证号:4323021963********。
被执行人**连,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万子湖乡莲花村莲子湾村民组15号附2号,身份证号:4323021972********。
被执行人余孟红,女,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万子湖乡莲花村莲子湾村民组15号附2号,身份证号:4323021972********。
本院在执行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3)沅民二初字第438号彭宏与**连、余孟红债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连、余孟红应向申请执行人彭宏支付借款126400元,利息60000元,共计186400元;负担诉讼费2014元、执行费2750元。经本次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连、余孟红暂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沅执字第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孙 智 余
执行员 杨 立 民
执行员 彭 泉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伍昌(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