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华法执字第189号
申请执行人唐翠英,女,1954年1月24日生。
申请执行人黄江平,男,1978年2月19日生。
被执行人陈青顺,男,1982年8月28日生。
被执行人陈爱群,男,1956年8月15日生。
被执行人吴凤英,女,1957年8月2日生。
申请执行人唐翠英、黄江平与被执行人陈青顺、陈爱群、吴凤英健康权纠纷一案,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华法民一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判令被执行人吴凤英赔偿申请执行人唐翠英损失2332.82元,判令被执行人陈青顺赔偿申请执行人黄江平损失1097.61元,判令被执行人陈爱群赔偿申请执行人黄江平损失1097.6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青顺、陈爱群、吴凤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华法民一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祝诗忠
审 判 员  石燕娥
代理审判员  黄代平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彭 政